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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焦点访谈】一谈:净水器行业的标准体系已经建立并在不断完善中

发布日期:2014-12-15 9:04:47阅读次数:字号:

本文作者:顾久传,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净水设备专业委员会常务副理事长、无锡净水行业协会秘书长、净水行业资深专家(小编注)。

前言

也许有人在到处打听顾久传何许人也?我是国企退休多年的技术人员,从事净水及水质分析三十多年的净水行业老兵;我使用反渗透净水机二十多年,是净水器的资深用户和忠实的消费者;我过去及现在都没有、今后也不可能去任何净水器生产企业工作,无需畏惧打击报复,所以敢说净水器厂想说而不敢说的真话,是第三方独立撰稿人。再说,周永康之流横行肆虐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,在习主席、王书记的领导下,老虎要打,苍蝇蚊子也一定要要打!


近年来,我国净水器行业迅猛发展,主流是好的,大多数产品是好的,是可以放心使用的。当然,大浪淘沙,假冒伪劣产品肯定也存在,产品不合格的情况肯定也存在。如何正确看待净水器行业?

我国净水器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是:我国净水器行业的标准体系已经建立并在不断完善中,我国生产的净水器产品质量大多数是好的并在不断提高中。

然而,却有个别人不怀好意,不顾事实,颠倒黑白,信口开河,炮制谎言。请看:

1、“据了解,目前净水器并没有国家标准,各类净水器相关产品执行的均是企业标准。”

众所周知,企业标准就技术指标而言应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,而且经过当地政府技监标准部门备案,也是企业及其产品必须执行的内部法规。执行企业标准,何罪之有?执行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,难道不是很应该的吗?

记者说,“净水器并没有国家标准”,事实如何呢?

近年来,我国已制订的净水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:
QB/T 4100-2010    饮水机专用净水器(轻工行业标准)
QB/T 4143-2010    家用和类似用途超滤净水机(轻工行业标准)
QB/T 4144-2010    家用和类似用途反渗透净水机(轻工行业标准)
GB/T30306-2013   《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内芯 通用要求》、
GB/T30307-2013   《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 通用要求》
QB/T4692-2014《家用和类似用途净水机维修维护服务规范》
QB/T4693-2014 《家用和类似用途连续式净水机安装规范》
QB/T4694-2014 《家用和类似用途龙头式净水器》
QB/T4695-2014 《家用和类似用途前置过滤器》
QB/T4697-2014 《家用和类似用途反渗透净水机、纳滤净水机专用加压泵》
QB/T4698-2014 《家用和类似用途软水机》

如果再加上以前制订的几十个各类净水器标准(包括轻工、建设、环保、和相关协会标准)以及卫生部有关水质处理器的多个规范,可以说,已构建成一个相当完整的标准体系,并且还在不断完善中,2013年、2014年,我们也在不断制订净水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,有的已经制订完毕并已通过专家评审,正上报待批;有的正在制订过程中。

在这些标准中,GB/T30306-2013《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内芯 通用要求》(2013年12月31日发布,2014年8月1日实施)、GB/T30307-2013《家用和类似用途饮用水处理装置 通用要求》(2013年12月31日发布,2014年8月1日实施),以及以前发布的GB/T19249—2003 《反渗透水处理设备》等都是正规发布、实施的国家标准,其中有二个还是净水器的通用标准,而绝对不是记者在文章中所说的“净水器并没有国家标准”!

2、“根据卫生部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,微生物属于不得检出物。”

首先,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是一项国家标准,并不是卫生部行业标准。
“微生物属于不得检出物”,请问记者,这是标准中哪一条?

事实是:这个标准中的微生物指标有四项,其中,总大肠菌群、耐热大肠菌群、大肠埃希氏菌三项为“不得检出”,菌落总数为“限值100”。并没有微生物属于不得检出物之说。

众所周知,微生物中有的对人体有益,如乳酸菌、双岐杆菌,这只是极少数;有的对人体有害,如伤寒菌、霍乱菌等致病菌,也是极少数;绝大多数微生物对人体是既无益又无害的,因此只要控制致病菌,不需要也不可能把整个“微生物”列入不得检出物。这是个最基本的常识。是记者大人不懂得这个基本常识呢?还是有意把水搅浑,以便混水摸魚呢?

3、“值得注意的是,卫生许可证只对出水水质负责,并不对整机卫生安全负责,同时就出水水质而言,卫生部执行的是GB5749-2006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,简言之,净水器出水水质其实与自来水标准相差无几。”

这二位记者又在信口开河了,他们根本不熟悉申领卫生许可批件(请注意,不是记者所说的“卫生许可证”)的流程,不知道有关卫生部规范,却闭着眼睛说瞎话,还要跳出来欺骗老百姓。

首先,业内人士都知道,卫生部就净水器出水水质而言,并非根据GB5749-2006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,而是另有一套规范。

对反渗透净水机来说,执行的是:卫生部卫法监发[2001]第161号文附件4C  《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——反渗透处理装置》;
对纳滤净水机来说,执行的是:出水水质符合CJ94-2005《饮用净水水质标准》;
对除反渗透和纳滤净水机外的其他净水器来说,执行的是:卫生部卫法监发[2001]第161号文附件4A  《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——一般水质处理器》。
而绝非二位记者所说的是卫生部执行GB5749-2006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。

此外,卫生许可批件也并非“只对出水水质负责,并不对整机卫生安全负责”。因为卫生部门并非只检测净水器出水水质,而是要做卫生安全试验(浸泡试验)、总体性能试验(含加标试验),这样,就可以保证对整机卫生安全负责。
我国卫生部门对净水器卫生安全的检测及评审要求,基本上是与国际接轨的,基本上与国外先进标准如NSF标准和认证接轨的。
这二位记者大人不懂技术,硬要不懂装懂,冒充内行,结果洋相百出。

4、“同时检测机构只对厂家送检的样机负责,并不能保证批量生产出来的产品都与送检产品一致。”

业内人士都知道,卫生部就净水器申领卫生批件有一整套严格的操作规范,产品资料申报后,卫生部门要到生产厂进行现场审核,检查生产条件五因素,是否符合卫生部要求,如合格后,再在现场(工厂生产线或仓库)封样,厂家要把貼上封条的样机送检,才有效;如送的样机不是卫生部门封样的,只能是厂家自已调查了解产品质量用,并不能作为正规送检,不能用来申领卫生批件。所以只有卫生部门封样检验的检测数据才有效。

总而言之,看了王清颖、徐庆松二位记者(新华社北京12月12日新媒体专电)《净水器行业调查:40%不合格》,深感这是一篇记者胡编乱造、信口开河,严重败坏了新华社和新闻媒体的声誉,败坏了政府卫生部门和质监标准部门的声誉,败坏了净水器行业的声誉的坏作品。

是可忍孰不可忍?

点击播放:央视采访顾久传老师的视频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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